第七十九章 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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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被告代理人说,下川的注释内容不是纯粹的转引历史文献,就是单纯的简单事实叙述。并不具有任何的创作元素在其注释之内。因此,构成雷同的情况,无可避免。而且,即使就算构成雷同,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所谓抄袭或者剽窃。”
“被告代理人此处观点,大谬矣!尽管下川的确在诸多注释中,确是只引用其他古籍的原文,但问题并不在于注释的古文内容本身,而在于对这些古文引用的选择!”
“因此,尽管注释的内容是古籍的原文引用。但是原告下川却通过此种方式,重新构建了当时遣唐记的历史状况,为遣唐记里记载的各类人物的动机提供了独属于点校者的一种解释。因此,这些被使用的史实亦产生了所谓的创作元素在内。”
“综上,原告下川的注释,绝对不能被视为仅仅只是对历史事实的单纯描述又或者是古籍记载的简单引用。其注释内容,不应当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排除!”
北原的话音回响在法庭之上。
正如同宇都宫那番猛烈的炮火一般,这一番驳斥已犹如瓢泼的炮弹暴雨猛烈浇洒在被告席上。
宇都宫抓住注释的内容本身主张其不构成著作权法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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